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2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8685K。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被告: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482583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8元,减半收取7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谷才国
审判员贺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