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体育职业学院、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7104181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1116。

被告:四川体育职业学院,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000450718685K。

法定代表人:陈兴东,该院党委书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朝勇,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10408835。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1622744。

被告: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4825837G。

法定代表人:李朝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1117000。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910902404。

被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7427T。

法定代表人:周成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体育职业学院、成都市兴同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8元,减半收取7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航

审判员 严天洪

审判员 杨明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梓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