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异60号

异议人: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汪金根,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盈川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姜曰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王金龙、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1491执恢35号《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称,一、(2017)鲁1491执恢9号《责令追回财物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2021)鲁1491执恢35号《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衢州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项目工程款系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赵信华,只能通过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信华执行回转,异议人无法履行通知书内容。三、《通知书》内容不明确,也无法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鲁1491执恢35号《通知书》,通知衢州市财政局(2017)鲁1491执恢9号《罚款决定书》已经生效,责令其单位在收到该通知书三日内将罚款打入我院账户。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2021)鲁1491执恢35号《通知书》是本院通知衢州市财政局将罚款打入本院账户,对于该通知书,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无权向本院提出异议,故其异议申请,本院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卢金峰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