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9352607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盈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家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洋,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陆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顺增

审 判 员 刘小伟

审 判 员 郑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俞 焦

书 记 员 黄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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