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1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盈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家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洋,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陆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佳

审判员 姜秀莲

审判员 曾 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