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2民初277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勐海县。
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8846K。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易重毅,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赖庆招。
被告:张罡烁,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壮族,系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建筑建设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罡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建筑建设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建筑建设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刀丹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