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民初101号
原告:***,男,瑶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小学,住所地中方县中方镇。
法定代表人:米兰生,学校校长。
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易重毅,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论飞,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李香宜,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与被告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小学、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周论飞、李香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雨
书 记 员 唐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