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小学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1180号
原告:***,男,瑶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小学,住所地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米兰生,学校校长。
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易重毅,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论飞,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李香宜,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小学、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周论飞、李香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小学、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周论飞、李香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元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