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852号
原告:***,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前,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重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明湘,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该公司中方县一号财富广场项目承包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8.25元,减半收取261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元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