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1执保50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湖***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湖***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后,按照本院(2021)湘1221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书,应采取保全措施:扣留被申请人湖***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的工程款146710元,期限为一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6月8日已将本院(2022)湘1221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协助执行单位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该协助执行单位同意协助扣留。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