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2栋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7T4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884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中方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中***屏居2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LTWXT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2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6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278327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怀化**物资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中方分公司、***、湖南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所有的网签在***名下房产9套,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怀化**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