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1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方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为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2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21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申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