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宝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宝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宝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员工公寓5#205、3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福建省宝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3民初6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宝迪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非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均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适用必须涉及物权纠纷。本案只是债的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宝迪公司工商注册地为福建省闽侯县,即本案应当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03民初664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宝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