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6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14)。
诉讼代表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魏以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且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金丽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赵文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锐敏
书 记 员 何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