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京山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执恢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95128667W。
法定代表人:田桂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银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尹真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史永进,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召杰,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朱少华,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召杰、朱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召杰、朱少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821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姝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