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执87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史永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张丽,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丁勇,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丽、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丽、丁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40万元,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期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217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6618元由被执行人***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被执行人***、张丽、丁勇对被执行人***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据(2017)鄂0106执87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丽在武汉天龙鑫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武汉天龙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破8-4号民事裁定宣告武汉天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现武汉天龙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丽持有的武汉天龙鑫商贸有限公司30%的股权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丽在武汉天龙鑫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