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航建设有限公司

北海市裕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力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503民初1684号
原告:北海市裕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梯子岭。
法定代表人:顾乃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源扬,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力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1号祥和苑6号楼2单元9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汝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盛,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海市裕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力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名伦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