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02民初1632号
原告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石笋堂村三社。
经营者马樑,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仲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顺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巴中市顺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万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