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725民初437号
原告:王某,系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某,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9年12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撤诉申请,且该撤诉行为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10元,减半收取309.0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更松**
审判员  江羊旺毛
审判员  更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尕吉青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