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622民初3085号

原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0825E。

法定代表人:蒋仲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万善镇万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200879014X6。

法定代表人:康智犹,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公司)与被告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才、李利航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8691元及支付违约金;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审计未支持的安全文明施工费29666.46元、规费25370.7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武胜县招标办网上固定价比选的方式取得了武胜县金光乡人民政府(现合乡并镇到被告万善镇政府)的金光乡敬老院修建施工工程。2015年7月4日,双方签订了《武胜县金光乡敬老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49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后,将全部工程资料交于被告向县审计部门审计时,因被告未办理开工许可证导致无法审计。后经被告协调,委托四川恒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工程总价款为1864672元。因被告未办理开工许可证,导致扣减了安全文明施工费29666.46元和规费25370.71元。现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555981元,尚欠工程款308691元未支付,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万善镇政府辩称,目前案涉工程尚未完成评审,未达到合同的付款条件,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案涉资金系上级补助的财政资金,其使用拨付均需严格的审批流程,原告不能提供县财政局要求的审核资料才导致该工程尾款未拨付。其行为违反了合同专有部分17.5.2条的相关约定,其过错在于原告,被告一直积极协调并多交催促原告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原告森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施工合同,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安全性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请示报告、委托书、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等证据;被告万善镇政府提交了施工合同、结算审定签署表、财政所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对原金光乡敬老院建设项目结算资金进行复核的函》、《关于2015年新建原金光乡敬老院情况证明》等证据。双方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对方的证明目的。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4日,原武胜县金光乡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森宇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武胜县金光乡敬老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于2015年7月15日至10月31日共计工期109天施工修建武胜县金光乡敬老院建设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87.49万元(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工程款每次计量支付已合格工程款的70%,累计支付工程总价的70%后不再支付。工程完成后,待审计结论出来后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无息付清。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6)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书、审定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结算相关资料各三套。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有相应审计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发包人、承包人按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造价进行财务结算。若承包人延迟提交结算审计资料或审计过程中另行补充审计资料,导致工程款拖欠、结算审计报告延迟,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工程量按15.2条约定变更,则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以及发包人指定部门等多方共同收方,并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承包人在确定工程结算之日起14日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结清工程款。

2016年1月18日,涉案工程经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单位四川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

2018年5月9日,涉案工程经四川恒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后结算造价定为1864672元。

2019年12月3日,武胜县金光乡财政所向原告拨付工程款1555981元。

2020年6月28日,涉案工程经四川金通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性鉴定为安全性等级为BSU级。

另查明,发包人武胜县金光乡人民政府现合乡并镇入被告万善镇政府。万善镇政府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0日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请示对项目给予评审。县财政局在评审过程中,要求被告提供工程项目变更资料、竣工图电子档和纸质档、竣工资料电子档和纸质资料需加盖骑缝章。镇政府负责评审对接的工作人员黄有才通过微信与原告方项目方负责人陈伦友沟通后,原告方至今未提供上述资料,导致县财政局未拨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森宇公司与原武胜县金光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武胜县金光乡敬老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书、审定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结算相关资料”,现县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求提供工程项目变更资料、竣工图电子档和纸质档、竣工资料电子档和纸质资料需加盖骑缝章等资料,因竣工图电子档应保存在原告处,其未配合被告提供上述评审资料导致县财政局无法拨付剩余工程款。同时,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款未经政府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亦无法确定。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保款308691元及支付违约金、安全文明施工费29666.46元、规费25370.71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计3378元,由原告森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