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94号
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新都区***天宫村13组。
经营者:林良玉。
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2单元2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蒋仲全,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76688.9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6688.96元(财产线索:1.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红牌楼支行,账号:4402××××890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账号:5100××××2280)。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