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保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新都区***天宫村13组。
经营者:林良玉。
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2单元2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蒋仲全,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39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都区***财源建筑机具租赁站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139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