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047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组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陕西汉
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仲全。
原告***与被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