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377号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569055196U。
法定代表人:蔡婵娟,总经理。
被告:广西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85号御景蓝湾1号楼1-1F-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0612838M。
被告:吴汶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汶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常清
人民陪审员  黄 侦
人民陪审员  廖志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利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