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06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枫,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亮,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安定县。
被告:广西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85号御景蓝湾1号楼1-1F-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0612838M。
法定代表人:谢国新。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棋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韦易芳
书 记 员 谈懿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