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3民初1725号
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城东新区(民族广场东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钻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6号综合大楼801、8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钻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以被告广西钻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钻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申请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 菲
书 记 员 钟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