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华能电气有限公司、珠海市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2129号
申请人:广东粤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坤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珠海市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70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粤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130.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8)友帮达佛保第020578号,担保金额为112130.39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粤华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130.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0.65元,由申请人广东粤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