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9民初1112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大邑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邑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