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276号
眉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眉山**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执行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43392元(含货款207701元、违约金30000元、垫付的受理费、保全费4855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执行费3551元被执行人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