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767号之二
原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茂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志成,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启元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启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铭、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68元,保全费1932元,合计4700元,由原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