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学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4053号
原告:重庆学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金山路****1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5013Y。
法定代表人:周音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真华,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29550J。
法定代表人:刘永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学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学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63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学鼎商贸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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