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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民终2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6**保险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霞,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长保,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男,201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原审被告:徐州伍邦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2层2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广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森禾商务广场****iv>
法定代表人:黄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广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北纬国际中心A(1)栋****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古县利达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县岳,住所地山西省古县岳阳镇下冶村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霞、裴长保、王某、*某,原审被告***、徐州伍邦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古县利达焦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