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第三人: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21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应适用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办理公告通知书、《人民法院报》自助平台公告办理操作手册及公告,限其于收到办理公告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公告并预交公告费,但原告***未按期办理公告并预交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