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86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第三人: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21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2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元。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