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艳艳,系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方永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15032.2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后,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15032.21元,案件执行费3125元被执行人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承担。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6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