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苹、***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281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苹、***、***、韦玉娟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128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苹、***、***、韦玉娟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立即履行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苹、***、***、韦玉娟各项损失94878.68元,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立即履行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苹、***、***、韦玉娟各项损失94878.68元;3.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318元,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1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在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局、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财产情况。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桂1281执1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分别于8月12日、8月27日、9月13日将案款96196.68元、94878.68元、1318元,共计192393.36元(其中:各项损失189757.36元及案件受理费2636元)转入本院5463账户,并于9月28日认领到本案子账户。
本院认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