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7438号
原告:***,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亮,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高二杰,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通信服务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长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1431640R。
法定代表人:楼向平。
被告: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百惠园广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749997350。
负责人:杨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贝,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48211275。
法定代表人:刘晓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二杰、广西通信服务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九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鹏程
书 记 员 赵艳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