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3152号 原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一里195号3栋第一层第2间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贺州市太白社区新风街29号。 负责人:***。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双方约定的款项为由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玲 书 记 员 凌 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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