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溆浦县***电站,住所地溆浦县九溪江乡华荣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谢六文,该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溆浦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002号。
法定代表人樊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溆浦县***电站、溆浦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4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溆浦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依照双方签订的《拦河坝维修协议》对涉案拦河坝出现的漏水点进行了维修,且已交付溆浦县***电站使用,对于维修后再次出现的漏水问题,究竟属于该维修工程质量问题还是涉案拦河坝建设工程其他部位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一审判决没有查清,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4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溆浦县***电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上诉人溆浦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义泰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欧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