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保19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51004876Y。

法定代表人:卢本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金俊,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6156XT。

法定代表人:郭兵。

关于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50万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47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11月29日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顺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