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403执807号
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梦月、***、***: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梦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3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梦月、***、***已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40680元(含受理费、保全费3155元)。剩余部分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放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47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