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286号
原告:***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毛浴乡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杨述宏,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3992581M。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平,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通江县殡葬管理所,住所:通江县壁州街道城南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周平森,职务: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1452410094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8楼8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6156XT。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殡葬管理所、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殡葬管理所、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彭榴英
人民陪审员 许平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