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9年5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6156XT。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8楼8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23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19年11月20日前代**支付申请人***、**150,000元;在2021年3月30日前代**支付申请人***、**1,370,000元;被执行人**应分期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100,000元、231,000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人***、**可从逾期之日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7日前的利息2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7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1,630,000元,执行费18,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LXXXXX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在170万元限额范围内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通江县殡葬管理所(通江县梨树垭公墓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夏建春
审判员 余 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