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1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代成,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有元,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川142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7044799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后,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委托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及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纳入、限制期限为二年。该案从立案至今已逾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