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福,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