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45号
***、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1)川082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在450000.00元以内。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