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39号

申请人:***,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湘从,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沙河支行及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5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沙河支行及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45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7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成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