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浙鸿线缆经销部与某某、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7237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浙鸿线缆经销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门市。
经营者:***,男,生于1988年8月22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9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光华东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浙鸿线缆经销部与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浙鸿线缆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安市广安区浙鸿线缆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钦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