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8148号之一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
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朱玉平。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23.9元、财产保全费2369.26元,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