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2355号

原告:***,女,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东,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45561。

法定代表人:朱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玉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芮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