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2355号
原告:***,女,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东,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45561。
法定代表人:朱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新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玉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芮宇